政务公开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08-11-26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一、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办学校必须自有独立院落的校园,场地稳定,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布局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周围环境好,具有容纳300人以上的办学规模能力,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有校园面积不少于30亩,能容纳学生800人以上;
  (二)申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申办学校有明确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且分工明确;
  (四)申办学校聘任的校长(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大中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规定,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工作经验,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校长要求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表现良好,非国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五)申办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课桌、椅和6间以上标准教室,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有20间以上标准教室,每间教室有供学生收看的大彩电,有与所开专业课相适应的实验设备、实习场地;具有50台以上适用教学的电脑和配套机房,50座以上语音室1间;有满足学生活动的运动场地和文体设施;
  (六)申办学校机构应聘用适应教学需求的专任教师,职业高中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60%以上,普通高中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100%,各专业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业课教师;
  (七)申办学校有独立的图书室且藏书5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图书要达到1万册以上,报刊杂志要有50种以上,有供教师和学生使用的阅览室,阅览座位要40个以上;
  (八)申办学校应提供6户以上教职工居住的宿舍,有供办学规模所需要的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床位齐备;有供办学规模所需要的食堂及相应的设备,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男、女厕所要有10位蹲位以上;
  (九)申办学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完备;分管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精通业务;
  (十)申办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聘请有任职资格的财务人员,职业高中开办经费至少50万元以上,普通高中100万元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单位办学的要有主办单位的经济责任承诺书,个人办学的要有开办经费2倍以上资产的担保人担保。
  二、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分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分立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分立申请;
  (二)民办学校分立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三)分立的民办学校要分别达到相应的办学条件;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分立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合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合并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
  (二)要合并的民办学校之间应具有相融性;
  (三)民办学校合并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合并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名称申请;
  (二)新名称应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实际。
  五、民办学校层次、类别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申请;
  (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变更层次或类别后学校设置的相关要求;
  (三)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要经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实地考察,考察评议符合条件方可经审批机关批准。
  许可数量: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布局和需求,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条筹设民办学校要求的四项规定和第二条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要求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分立或合并学校的报告及学校举办者基本情况;
  2、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新成立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4、校长、骨干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五、申请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变更名称或层次、类别的报告;
  2、变更理由,即学校办学情况说明。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考察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给申请人相关表格,即为正式受理日期;
  5、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标准和受理条件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社管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社管办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对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对申请其它事项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考察评议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撰写考察论证报告,并提出考察初步意见。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条件、标准的,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主管领导签发予以许可意见(筹设批准书或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和类别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变更层次、类别、名称的更换学校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本后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和《常德市教育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6-771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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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一、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办学校必须自有独立院落的校园,场地稳定,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布局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周围环境好,具有容纳300人以上的办学规模能力,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有校园面积不少于30亩,能容纳学生800人以上;
  (二)申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申办学校有明确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且分工明确;
  (四)申办学校聘任的校长(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大中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规定,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工作经验,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校长要求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表现良好,非国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五)申办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课桌、椅和6间以上标准教室,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有20间以上标准教室,每间教室有供学生收看的大彩电,有与所开专业课相适应的实验设备、实习场地;具有50台以上适用教学的电脑和配套机房,50座以上语音室1间;有满足学生活动的运动场地和文体设施;
  (六)申办学校机构应聘用适应教学需求的专任教师,职业高中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60%以上,普通高中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100%,各专业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业课教师;
  (七)申办学校有独立的图书室且藏书5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图书要达到1万册以上,报刊杂志要有50种以上,有供教师和学生使用的阅览室,阅览座位要40个以上;
  (八)申办学校应提供6户以上教职工居住的宿舍,有供办学规模所需要的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床位齐备;有供办学规模所需要的食堂及相应的设备,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男、女厕所要有10位蹲位以上;
  (九)申办学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完备;分管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精通业务;
  (十)申办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聘请有任职资格的财务人员,职业高中开办经费至少50万元以上,普通高中100万元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单位办学的要有主办单位的经济责任承诺书,个人办学的要有开办经费2倍以上资产的担保人担保。
  二、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分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分立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分立申请;
  (二)民办学校分立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三)分立的民办学校要分别达到相应的办学条件;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分立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合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合并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
  (二)要合并的民办学校之间应具有相融性;
  (三)民办学校合并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合并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名称申请;
  (二)新名称应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实际。
  五、民办学校层次、类别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申请;
  (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变更层次或类别后学校设置的相关要求;
  (三)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要经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实地考察,考察评议符合条件方可经审批机关批准。
  许可数量: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布局和需求,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条筹设民办学校要求的四项规定和第二条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要求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分立或合并学校的报告及学校举办者基本情况;
  2、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新成立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4、校长、骨干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五、申请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变更名称或层次、类别的报告;
  2、变更理由,即学校办学情况说明。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考察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给申请人相关表格,即为正式受理日期;
  5、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标准和受理条件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社管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教育局社管办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对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对申请其它事项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考察评议
  (一)岗位责任人:常德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撰写考察论证报告,并提出考察初步意见。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条件、标准的,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主管领导签发予以许可意见(筹设批准书或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和类别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变更层次、类别、名称的更换学校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本后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和《常德市教育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6-7717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