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8-04-01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许可对象:拟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188号);
  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受理时间: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许可条件:
  一、学历要求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其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三、身体条件
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许可数量: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54号文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常德市教育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学习成绩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单位盖章),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进行受理登记;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的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教师资格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其中有疑问的要进行核实。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收下所有的材料,并在适当的时候通知申请人参加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安排。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考察
  常德市教育局组织成立的常德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根据,如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四、认定
  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作出是否认定结论。
  五、颁发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件或不予批准决定书后,交教育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对象。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常德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6-771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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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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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对象:拟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188号);
  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受理时间: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许可条件:
  一、学历要求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其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三、身体条件
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许可数量: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54号文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常德市教育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学习成绩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单位盖章),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进行受理登记;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的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教师资格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其中有疑问的要进行核实。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收下所有的材料,并在适当的时候通知申请人参加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安排。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考察
  常德市教育局组织成立的常德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根据,如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四、认定
  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作出是否认定结论。
  五、颁发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件或不予批准决定书后,交教育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对象。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常德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6-7717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