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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信息,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上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发布到常德教育信息网(/)上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政务公开实行“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维护和更新常德教育信息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对已公开的政务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科室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其他科室政务公开的主要工作:
1、协助办公室编制、更新政务公开目录;
2、及时提供本科室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
3、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信访、举报和投诉;
4、逐步开展网上行政许可;
5、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招生、就业、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审、助学等方面的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3、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各科室对本科室政务公开的信息负责,网上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程序为:
1、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2、向信息中心提供正式电子文本;
3、在网页上核对、确认所公开的政务信息;
4、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有关政务内容,各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室提请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11-24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信息,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上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发布到常德教育信息网(/)上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政务公开实行“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维护和更新常德教育信息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对已公开的政务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科室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其他科室政务公开的主要工作:
1、协助办公室编制、更新政务公开目录;
2、及时提供本科室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
3、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信访、举报和投诉;
4、逐步开展网上行政许可;
5、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招生、就业、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审、助学等方面的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3、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各科室对本科室政务公开的信息负责,网上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程序为:
1、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2、向信息中心提供正式电子文本;
3、在网页上核对、确认所公开的政务信息;
4、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有关政务内容,各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室提请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