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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管理业务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07-10-24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省教育厅“十条禁令”]  2004年11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04]86号,简称“十条禁令”),主要内容是:1、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2、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4、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5、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6、严格学生用书管理;7、严禁在职教师家教家养;8、严格控制重复教育;9、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10、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公办小学、初中严格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不得以未在本校学前班(幼儿园)就读为由,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初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选拔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招收本区县(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初中毕业会考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唯一文化成绩依据。2005年开始,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示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示范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示范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示范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具体标准为:不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分数线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初中毕业会考]  初中三年级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学科,术科测试为体育;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120分;政治、物理、化学、历史满分各100分;体育术科测试满分30分(其中15分由学校考核,15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并计入升学总分)。初中二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学科,两科合卷,满分150分,其中生物、地理各70分,学科间综合10分。
全市初中毕业会考于6月18日至20日进行,语文时量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及生物和地理合卷时量各为120分钟,政治、物理、化学、历史时量各为90分钟。初中毕业会考每生每科收费6元,初三年级每生收取考试费48元,初二每生12元。
    [高中毕业会考]  从2001年起,全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下放到学校,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科必修的教学内容全部结束后进行,原则上在高中二年二期期末考试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高中三年一期期末或三年二期期初考试政治、语文、数学。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权下放到学校后,学生“入口”(新生备案)和“出口”(毕业证书审核)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高三水平检测考试]每年3月,市教育局组织全市高三水平检测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考试时量及分值与当年高考完全一致。收费标准参照高中毕业会考执行,每生每科收取5元。学生报名参加高三水平检测考试是学生读满高中三年的重要依据,也是市教育局审核毕业证书的依据之一。
    [学生转学]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休学]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普通高中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学生奖励]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仅限高中学生)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共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毕业]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准予毕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  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  根据湘教发[2004]85号文件精神,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分办学思想与行为、学校组织与管理、学校教育与教学、队伍素质及提高、办学条件及运用、办学质量与效益等六个一级指标,共19个二级指标。校园建设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布局合理,功能区划明确,环境绿化美化,体现以人为本;师资队伍建设要求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达到25%,有特级教师,优质课的比例不低于30%;办学质量要求一般本科上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教育质量有显著提高。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  根据湘教发(2004)115号文件精神,申报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须经过建设——申报——检查——评审——认定等5个环节。建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原则。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自查报告,有关审核意见,其中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区县(市)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到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并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示范性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报告进行评审,7种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认定由省教育厅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牌匾。
    [省级示范幼儿园]  根据湘教发[2003]80号文件精神,申报湖南省示范幼儿园必须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市教育局初审后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省教育厅行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幼儿园”牌匾。申报的幼儿园必须是三年制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儿园,且是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具体标准包括办园条件、保教队伍、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四个一级指标,共44个二级指标。要求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m2,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m2,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4m2,生均图书不少于10册。
    [绿色学校]  绿色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由各级环境保护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评选表彰,上一级绿色学校必须在下一级绿色学校中产生。申报省级绿色学校时必须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声像资料(VCD)五套,经县里推荐、市里审核后,由省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抽查审定。申报市级绿色学校必须是市级园林式单位,由市人大城环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评估验收组现场检查打分,报市环保世纪行组委会认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根据湘政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免收借读费。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市级只在毕业年级评选。三好学生必须思想品德好,思想品德评价当年达到优秀等级(省、市级须连续两年以上);学习好,市(州)级以上三好学生会考文化成绩必须各科及格(不含补考)且科平成绩在85分以上、各考查科目合格,县级和校级三好学生,考试成绩必须各科及格(不含补考)且科平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合格;身体好,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市(州)以上三好学生评选当年的体育课成绩在80分以上。
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等职务一年以上,现任上述职务的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同时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评选条件原则上与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相同。鉴于学生干部公务活动占用时间较多,科平文化成绩可较同级三好学生适当降低要求,但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优良水平(即80分以上)。
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经师生评议、学校审查、逐级报批、张榜公布的程序。经审查批准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审核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普遍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规定在高校招生中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助学工作]  9月8日是常德市全民“助教日”。常德市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为全市中小学受援助学工作的常识机构。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市本级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10万人口不得低于2万元,区县(市)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万人口不得低于0.5万元。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机构的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后,由财政全额拨给同级学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4元助学金,高中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5元助学金,由同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统筹管理。鼓励和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捐物,或直接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对助学。允许以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助学基金。纳税人向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严格按照《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确定资助对象和助学方式。确定资助对象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程序,优先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重点资助孤残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贫困农民子女、下岗职工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家庭困难学生。助学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各级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助学资金专款专用。
    [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  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找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收费而减少当地财政性教育投入。
    [严禁集体有偿补课]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集体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把教室租借给民办教育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校内集体有偿补课行为,不管什么形式,不管什么名义,不管校长是否知情,一律视为学校行为。学校不得统一宣传和组织本校学生报名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外出兼课,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活动中兼课。严禁在职教师在自己家中向本校学生提供有偿教学辅导和食宿;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学生报名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民办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按程序事先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得租用公办中小学教室,不得聘请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公办中小学联合举办任何培训班。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主要进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体育、美术、音乐、综合实践活动;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生物、物理、化学、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的新课程标准及实验教材的验证及推广实验,地方课程及学校课程的管理与开发的实验以及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实验研究。
    课改后,“课程标准”取代了“教学大纲”,初中阶段各年级改称七、八、九年级。课改后,教材版本多样化,在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以市州为单位,选用教材版本,原则上以人民教育版教材为主流教材,其他版本教材依湘版、外版次序进行选择。
    [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中小学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酌情出具捐赠荣誉证书。各级教育受援助学机构所募集到的款项、物资主要支持中小学的建设:○1捐赠人指定扶持的学校;○2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学校;○3遭受自然灾害,需要重建家或维修的学校;○4其他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校。各级教育受援助学机构所募到的款项、物资主要资助下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学生;○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学生;○3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学生;○4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指定受益人。捐赠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依照法律、现行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2004年12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文明委制定的《常德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体系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市县两级均成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德育工作社会评价督导组。督导组的工作,在区县(市)由党委宣传部长牵头,在乡镇由党委宣传委员牵头,其督导组成员以县乡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协会)成员为主体,邀请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和乡村负责人、驻片公安派出所民警、离退休老校长和老教师参加,定期向区县(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委员会根据报告和计分情况对学校德育工作核实情况、分类排位、排位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对不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差、问题突出,且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位列未尾的中小学校长,实行引咎辞职。
    [家长学校]  2001年12月,省教育厅转发了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家长学校管理的意见》(湘教办字[2001]9号),2004年10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04]41号)。《意见》指出: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成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乡镇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家长学校的任务是: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办学,参与指导社区及其他家长学校工作。家长学校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根据不同年龄孩子父母的需要,采取讲座、报告、经验交流、互动体验等形式,进行分层指导。家长学校原则上实行学时制,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入园入学后,吸收其家长参加孩子所在学校(幼儿园)的家长学校学习12—16学时,即参加6—8次教学活动,每次2学时,可根据主办学校具体情况,将教学活动分别安排在一学年完成,课程可安排知识课5—6次,活动课1-2次。学员结业的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并将考核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作为评选文明职工和“五好文明家庭”的参考。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作品大赛,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技术局、市环保局联合组织,每年一次。大赛宗旨培养青少年的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内容有竞赛活动和展示活动两个系列,竞赛活动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和优秀科技教师评选;展示活动包括青少年优秀科技实践活动展览和少年儿童科学幼想绘画展览。竞赛坚持“自己选题、自己设计研究、自己制作撰写”的“三自原则”,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三性原则”,共设13个学科,分别是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小学不设学科,只分为技术发明和科学论文两个类别。市级竞赛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中学共青团工作]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学校可建立团支部,初二年级以上各班应建立团支部,乡镇中学以上一般应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总支)。中学团委(总支)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下设组织、宣传等若干个职能部门,由学校青年教师或学生兼任负责人。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团工委,负责所属学校的共青团工作和少先队工作,团工委在组织上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与使用,任职期间,享受学校中层骨干的政治、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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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十条禁令”]  2004年11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04]86号,简称“十条禁令”),主要内容是:1、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2、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4、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5、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6、严格学生用书管理;7、严禁在职教师家教家养;8、严格控制重复教育;9、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10、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公办小学、初中严格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不得以未在本校学前班(幼儿园)就读为由,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初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选拔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招收本区县(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初中毕业会考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唯一文化成绩依据。2005年开始,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示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示范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示范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示范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具体标准为:不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分数线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初中毕业会考]  初中三年级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学科,术科测试为体育;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120分;政治、物理、化学、历史满分各100分;体育术科测试满分30分(其中15分由学校考核,15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并计入升学总分)。初中二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学科,两科合卷,满分150分,其中生物、地理各70分,学科间综合10分。
全市初中毕业会考于6月18日至20日进行,语文时量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及生物和地理合卷时量各为120分钟,政治、物理、化学、历史时量各为90分钟。初中毕业会考每生每科收费6元,初三年级每生收取考试费48元,初二每生12元。
    [高中毕业会考]  从2001年起,全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下放到学校,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科必修的教学内容全部结束后进行,原则上在高中二年二期期末考试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高中三年一期期末或三年二期期初考试政治、语文、数学。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权下放到学校后,学生“入口”(新生备案)和“出口”(毕业证书审核)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高三水平检测考试]每年3月,市教育局组织全市高三水平检测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考试时量及分值与当年高考完全一致。收费标准参照高中毕业会考执行,每生每科收取5元。学生报名参加高三水平检测考试是学生读满高中三年的重要依据,也是市教育局审核毕业证书的依据之一。
    [学生转学]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休学]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普通高中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学生奖励]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仅限高中学生)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共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毕业]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准予毕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  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  根据湘教发[2004]85号文件精神,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分办学思想与行为、学校组织与管理、学校教育与教学、队伍素质及提高、办学条件及运用、办学质量与效益等六个一级指标,共19个二级指标。校园建设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布局合理,功能区划明确,环境绿化美化,体现以人为本;师资队伍建设要求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达到25%,有特级教师,优质课的比例不低于30%;办学质量要求一般本科上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教育质量有显著提高。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  根据湘教发(2004)115号文件精神,申报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须经过建设——申报——检查——评审——认定等5个环节。建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原则。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自查报告,有关审核意见,其中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区县(市)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到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并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示范性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报告进行评审,7种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认定由省教育厅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牌匾。
    [省级示范幼儿园]  根据湘教发[2003]80号文件精神,申报湖南省示范幼儿园必须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市教育局初审后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省教育厅行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幼儿园”牌匾。申报的幼儿园必须是三年制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儿园,且是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具体标准包括办园条件、保教队伍、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四个一级指标,共44个二级指标。要求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m2,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m2,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4m2,生均图书不少于10册。
    [绿色学校]  绿色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由各级环境保护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评选表彰,上一级绿色学校必须在下一级绿色学校中产生。申报省级绿色学校时必须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声像资料(VCD)五套,经县里推荐、市里审核后,由省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抽查审定。申报市级绿色学校必须是市级园林式单位,由市人大城环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评估验收组现场检查打分,报市环保世纪行组委会认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根据湘政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免收借读费。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市级只在毕业年级评选。三好学生必须思想品德好,思想品德评价当年达到优秀等级(省、市级须连续两年以上);学习好,市(州)级以上三好学生会考文化成绩必须各科及格(不含补考)且科平成绩在85分以上、各考查科目合格,县级和校级三好学生,考试成绩必须各科及格(不含补考)且科平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合格;身体好,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市(州)以上三好学生评选当年的体育课成绩在80分以上。
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等职务一年以上,现任上述职务的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同时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评选条件原则上与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相同。鉴于学生干部公务活动占用时间较多,科平文化成绩可较同级三好学生适当降低要求,但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优良水平(即80分以上)。
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经师生评议、学校审查、逐级报批、张榜公布的程序。经审查批准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审核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普遍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规定在高校招生中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助学工作]  9月8日是常德市全民“助教日”。常德市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为全市中小学受援助学工作的常识机构。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市本级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10万人口不得低于2万元,区县(市)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万人口不得低于0.5万元。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机构的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后,由财政全额拨给同级学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4元助学金,高中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5元助学金,由同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统筹管理。鼓励和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捐物,或直接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对助学。允许以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助学基金。纳税人向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严格按照《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确定资助对象和助学方式。确定资助对象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程序,优先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重点资助孤残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贫困农民子女、下岗职工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家庭困难学生。助学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各级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助学资金专款专用。
    [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  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找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收费而减少当地财政性教育投入。
    [严禁集体有偿补课]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集体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把教室租借给民办教育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校内集体有偿补课行为,不管什么形式,不管什么名义,不管校长是否知情,一律视为学校行为。学校不得统一宣传和组织本校学生报名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外出兼课,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活动中兼课。严禁在职教师在自己家中向本校学生提供有偿教学辅导和食宿;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学生报名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民办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按程序事先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得租用公办中小学教室,不得聘请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公办中小学联合举办任何培训班。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主要进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体育、美术、音乐、综合实践活动;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生物、物理、化学、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的新课程标准及实验教材的验证及推广实验,地方课程及学校课程的管理与开发的实验以及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实验研究。
    课改后,“课程标准”取代了“教学大纲”,初中阶段各年级改称七、八、九年级。课改后,教材版本多样化,在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以市州为单位,选用教材版本,原则上以人民教育版教材为主流教材,其他版本教材依湘版、外版次序进行选择。
    [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中小学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酌情出具捐赠荣誉证书。各级教育受援助学机构所募集到的款项、物资主要支持中小学的建设:○1捐赠人指定扶持的学校;○2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学校;○3遭受自然灾害,需要重建家或维修的学校;○4其他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校。各级教育受援助学机构所募到的款项、物资主要资助下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学生;○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学生;○3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学生;○4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指定受益人。捐赠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依照法律、现行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2004年12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文明委制定的《常德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体系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市县两级均成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德育工作社会评价督导组。督导组的工作,在区县(市)由党委宣传部长牵头,在乡镇由党委宣传委员牵头,其督导组成员以县乡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协会)成员为主体,邀请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和乡村负责人、驻片公安派出所民警、离退休老校长和老教师参加,定期向区县(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社会评价委员会根据报告和计分情况对学校德育工作核实情况、分类排位、排位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对不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差、问题突出,且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位列未尾的中小学校长,实行引咎辞职。
    [家长学校]  2001年12月,省教育厅转发了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家长学校管理的意见》(湘教办字[2001]9号),2004年10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04]41号)。《意见》指出: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成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乡镇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家长学校的任务是: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办学,参与指导社区及其他家长学校工作。家长学校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根据不同年龄孩子父母的需要,采取讲座、报告、经验交流、互动体验等形式,进行分层指导。家长学校原则上实行学时制,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入园入学后,吸收其家长参加孩子所在学校(幼儿园)的家长学校学习12—16学时,即参加6—8次教学活动,每次2学时,可根据主办学校具体情况,将教学活动分别安排在一学年完成,课程可安排知识课5—6次,活动课1-2次。学员结业的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并将考核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作为评选文明职工和“五好文明家庭”的参考。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作品大赛,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技术局、市环保局联合组织,每年一次。大赛宗旨培养青少年的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内容有竞赛活动和展示活动两个系列,竞赛活动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和优秀科技教师评选;展示活动包括青少年优秀科技实践活动展览和少年儿童科学幼想绘画展览。竞赛坚持“自己选题、自己设计研究、自己制作撰写”的“三自原则”,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三性原则”,共设13个学科,分别是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小学不设学科,只分为技术发明和科学论文两个类别。市级竞赛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中学共青团工作]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学校可建立团支部,初二年级以上各班应建立团支部,乡镇中学以上一般应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总支)。中学团委(总支)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下设组织、宣传等若干个职能部门,由学校青年教师或学生兼任负责人。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团工委,负责所属学校的共青团工作和少先队工作,团工委在组织上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与使用,任职期间,享受学校中层骨干的政治、经济待遇。